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3年9月挂牌以来,开局良好,运行有序,各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改革效应初步显现,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2014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为完善法制保障,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扩大开放措施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了需要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