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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小学总务主任挪用学生伙食费炒股

2015-04-27 13:45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许多炒股的市民都知道这个道理,但还是有许多人忘记提醒,除了将自己的钱投入炒股理财外,还将公家的钱也挪用来炒股理财。

  昨日,记者从江门蓬江法院获悉,该市一小学总务主任因炒股亏损,陆陆续续将学校的十多万元公款挪用炒股理财,案发后因主动退清所有赃款,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小学总务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炒股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1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华担任江门蓬江一小学总务主任、报账员,负责学校的财物管理,经学校领导同意,黄某华将学校收取的部分收入存入以其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教师的节日福利和旅游开支。

  2009年7月和2013年10月,黄某华利用上述账户,分5次收取江门两家通讯公司支付的租用学校楼顶作机房所用的电费共195117元,将其中的100380.92元用于个人炒股理财。

  法院审理查明,其中2009年7月黄某华挪用了19659.01元、2012年12月挪用了73347.22元、2013年2月挪用了73347.22元用于个人炒股理财。案发后,办案部门将黄某华银行账户暂扣765000元。

  学生伙食费、午托费也存入个人账户炒股

  据黄某华个人交代,他从2005年开户炒股,2007年将学校的学生伙食费、午托费一同存入个人炒股账户,但从2009年开始,由于股市亏损惨重,没有私人钱投放进去,而两大通讯公司上交的电费由于进入流水,所以就挪用来炒股理财。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挪用公款100380.92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案发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已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杰)

[责任编辑: 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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