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抓嫖抓到三公职人员 副所长受贿当夜放人
出狱十多年来自称冤屈未收钱,该离奇受贿案在广州中院再审
受贿2.5万元,这个数字原本不算太大。但这场刑事案却审理十多年仍然没有完结。2001年,广州市白云区某派出所副所长陈某育在一次抓嫖行动中,抓到三名公职人员后放走。此后,陈某育手下杨某某因盗窃入罪,供出了其曾收到上述三公职人员3万元,陈某育占有2.5万元。陈某育一审被判犯了受贿罪。出狱后,他自称冤屈未曾收钱,该案前日在广州中院再次开庭,但进展依然不顺利。
■新快报郭海燕 实习生陈梦
离奇
抓嫖放人 副所长被控滥用职权贪污
13年前,陈某育三十岁出头,命运在2002年那年逆转,其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瞬间沦为阶下囚。
据其律师陈某某出示的一审判决,检方指控,陈某育于2001年3月27日晚当值时,带领值班干警到该镇抓获六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并带回派出所审查。其间,在一名涉嫖男子求情下,陈不依法处理这些人行为,同时对涉嫌介绍、留容卖淫的犯罪问题不查处。陈于当晚作出罚款后,擅自决定将六人释放。
此外,陈某育收到罚款不交回单位,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2.5万元,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贪污罪。
认定受贿
副所长一审被判刑一年
这份判决显示,陈某育当时对这些指控的意见是,他没有违规处理,也没有越权罚款,指控的2.5万元不属于公款。其辩护律师则作无罪辩护,认为陈某育占有2.5万元的“罚款”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疑点较多。
据判决列出的证据,多人证实该次抓嫖行动的存在,也证实陈某育未经汇报将人放走。而直接指向陈某育收钱的证言来自曾经的手下杨某某。杨某某称,涉嫌嫖娼人员求情,并向陈某育承诺每人交5000元“罚款”。之后,这些人被释放,杨某某先后收取贿款3万元,陈某育拿了其中2.5万元。同时,这三名涉嫌嫖娼公职人员也都证实曾向一名姓杨的民警送去款项。
一审法院在2003年作出判决认为,该次事件并没有构成重大损失,不符合滥用职权罪,但其行为也不应定为贪污罪。法院认为,陈某育收受当事人的款项,没有出具行政处罚书书面材料,其实是以罚款之名,行收受贿款之实,应该认定为受贿罪。法院判陈某育有期徒刑一年。
曲折
他出狱后喊冤,称下属盗窃被抓诬告他
事情远远没有结束。出狱后,陈某育大喊冤屈,称当时查出的公职人员有级别比他高很多的,他没有从中收钱。
“我从9楼跳了下去……”陈某育称曾被折磨到想自杀。前日,在广州中院,他撩起头发给新快报看当年受伤留下的伤疤,称三楼的建筑围蔽救了他的命。
陈某育称,自己当年出于无奈认罪,是在看守所接到判决书。因为信件被耽搁,而未能及时提起上诉。出狱后,他潜心收集证据,一心想翻案,婚姻也因此破碎。
在申诉状中,陈某育讲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其称,曾经的下属杨某某,2001年底到2002年初,因盗窃被抓,欲立功减刑而诬告他。而他直到被抓,才从官方口中得知,杨某某曾背着自己收了3万元。
新快报查阅到,广州某法院曾在2003年通报,此下属杨某某盗窃成性,出入多处办公场所盗窃44多次。该报道还通报其与陈某育的该次抓嫖行动,里面有一名退休的副局长,二人从中受贿3万元。此后,杨某某因盗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刑13年。
一审竟有两份判决,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陈某育坚持自己不可能收级别比自己领导还高的人的钱,但他的申诉基本是石沉大海。但在2006年的申诉状中,他称自己在一审时,收到两份判决。案号、内容几乎一致,但判处的刑期从原来的九个月变成了一年。这个怪异的现象,引起了法院重视。
其律师给出示的一份文件注明,原经办该案的法官在审理陈某育案件中,犯下了程序性错误。其中包括,发现没有按照规定的量刑幅度(1到7年的有期徒刑),判处陈某育九个月。发现错误后,经办人没有依照程序纠正错误,擅自将判决书改为有期徒刑一年,再次送达陈某育,但未能将原来判决收回,造成其手上持有两份不相同的判决书。
经办法官因此被通报批评,后被责令做书面检讨。昨日,从相关渠道证实该院确实作出此通报批评。
因为这道程序性错误,此案在2007年得以在一审法院再审。
难了
当事人一再缺席庭审 事实问题悬而未决
程序性错误几乎可以坐实,但原审事实认定是否有问题呢?虽然陈某育在申诉书中对事件来龙去脉、证据问题提出种种质疑,但其却一再缺席庭审。
2013年6月13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认为陈某育在2007年、2009年多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陈某育撤回申诉处理。
面对来之不易的再审机会,陈某育为何不能好好珍惜?其现在的代理律师称,陈某育一度申请全面公开审理,甚至要求媒体入席,并且还希望证人出庭作证。因这些诉求不能得到满足,而拒绝庭审。
该案前日在广州中院开庭,陈某育一方因为申请媒体旁听、网上直播等问题,法庭陷入争论,事实层面审理仍旧无法展开。此案尚未宣判。
[责任编辑: 王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