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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30万户企业实行“营改增”

2013-05-25 12:39 来源:华商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8月1日起,辽宁正式进入“营改增”试点。30万户营业税纳税人将启用新增值税发票,摆脱重复纳税的历史。

  昨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省国税局副局长常秀娟介绍了辽宁“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目前用的发票使用到7月31日

  常秀娟介绍,“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的印有国税监制章的发票应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领取的印有地税监制章的发票使用到2013年7月31日24时,届时未使用的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

  “营改增”纳税人7月份的税款,应于8月份征期内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入库。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8月1日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税种认定、核定增值税发票的版别用量及最高开票限额、领购国税发票、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签订税库银缴税三方协议等。一般纳税人还需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等。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广播影视服务列入试点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些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与之前相比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服务税率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兼项经营从高征收

  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责任编辑: 刘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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