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该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表示,根据审议意见,在总则中增加“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遵守执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在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分别增加一款,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记者付文)
[责任编辑: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