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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9县市区先期试点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

2014-01-07 09:41 来源:四川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梁现瑞 许静)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农业厅等联合下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将先期选择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共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该《方案》旨在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推动农村要素市场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流转,加快农村适合流转的用益物权向资本转化,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试点金融机构暂定农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试点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金融机构,允许引入1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贷款将重点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

  贷款额度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可将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收回代偿本息后,土地经营权退还给借款人。《方案》提出,适当放宽对基层行的创新授权,减少或调整对农户融资担保物的限制性规定;针对农户贷款的特质,适当放宽对不良率的容忍度;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控制土地的用途,杜绝滥用物权;对投向明确、结构合理、资金紧张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予以支持。(相关报道见02版)

  名词解释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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