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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2014-03-14 10: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讯(赵子昂 记者吕博雄)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在不影响邻居生活的前提下,住宅可以改为商用;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经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村委会等出具证明文件也可注册为经营场所。

  《办法》具体规定: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此次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放宽,将给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共167万市场主体带来利好。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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