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0月11日电(记者王飞航)记者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该市近日出台新的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存量划拨土地,补偿标准为宗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40%。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可持续发展,太原市近日制订了《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绿地将不再另行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无偿拆除;储备土地现状属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上住户进行拆迁安置。
对于困难企业,太原市也加大了补偿力度,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外,经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再按宗地公开出让起始价的20%增加补偿,用于支持企业拆迁、结构调整或职工安置。
此外,太原市明确规定,土地收购补偿由太原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在土地收购成本的计算上,收购土地的测量费、地价评估费及规划设计费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承担,不再计入土地收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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