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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渝房产税效果有限 扩围城市不宜照搬已有模式

2013-06-19 10:4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从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情况来看,房产税对楼市的调节作用有限。业内人士建议,房产税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以及税率有待完善,其他试点城市不宜盲目照抄上海和重庆版本,应适当扩大征收范围至存量房产。

  房产税疑变“纸老虎”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统计,试行房产税两年多以来,重庆新建住房价格上涨了4.5%,上海新建住房价格上涨了7.6%。

  上海的房产税被普遍认为是“纸老虎”。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是面对增量房,主要是针对本地家庭新购的第二套住房和外地户籍新购住房,按年征收,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扣除,计税价格为当前房屋交易价格的70%,通用税率为适用0.6%;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2倍,税率为0.4%。

  房产税收入在上海财政收入中只能算作九牛一毛。上海市财政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海市地方财政收入3743.71亿元,其中房产税24.6亿元,房产税收入在上海总体财政收入中仅占0.66%。而今年前5个月,上海的土地出让收入已高达515亿元。

  重庆房产税的模式是主要针对增量,同时对存量的别墅住宅征收,征收范围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别墅);新购的高档住房,以“超出价格”(超出上两年商品住房相关均价2倍及以上)为标准,进行征税等。

  不宜照搬沪渝模式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下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组合将以“热点城市和准备充分的二三线城市”为主。

  有专家建议,其他城市不应照抄沪渝房产税模式,沪渝房产税的征税面设计得太窄,应逐步适当扩大;税率的制定要灵活,针对不同人群要制定差别比例税率。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表示,房产税要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如果税率很低或不实行累进制,就无法有效发挥这种功能。房产税应当规定人均住房消费免税额,可因地、因时制宜允许存在适当差异。超过免税面积一律征税,但税率可按人均超面积具体情况实现逐步累进制。

  尹伯成认为,在房产税运行初始阶段,可采取最简便易行的办法是“先增量而后存量”,但适当时候应当实现房产税从“增量”征收向“存量”征收过渡。否则,这不仅不公平,也难以发挥征收房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财政收入来源的基本功能。记者 万晶

  标签:上海征收税率重庆尹伯成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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