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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租房作集体宿舍须遵“5平方米”规定

2013-07-24 10:07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公司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是否也要遵守“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群租标准?上周,北京发布《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不少公司和居民对这一问题产生疑问。相关部门负责人昨天称,租用住宅作为“集体宿舍”,也需遵守群租房的界定。

  餐饮、美发等服务行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相当普遍,这样的“集体宿舍”居住着为数不少的员工。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要求:“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若干规定》中还明确:“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而至于“集体宿舍”是否要遵循“5平米”的群租标准?这位负责人表示,租用住宅作“集体宿舍”,都应遵守这次发布的标准。因为租用住宅当宿舍,除考虑邻里关系和谐外,随意打隔断、居住人员超标,还可能对整栋楼的建筑安全产生影响,因此仍要执行“5平米”的群租标准。(记者马力)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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