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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中全会公报:房产税改革在即 宏观税负保持稳定

2013-11-19 09:07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李炜光(资料图)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其中财税体制改革居于重要地位。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主线索。公报中关于财税改革有何新提法?其背后又蕴含哪些深意?房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等改革后是否会加重宏观税负?《预算法》何时能够修订?这些都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天和经济研究所专委会专家、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科学首席教授李炜光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报中提出的“稳定税负”意味着在房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的增税改革中,必须同时采取减税改革予以对冲,以保持宏观税负不会上升。

  新华网:三中全会公报中,有关财税改革有什么新的表述?

  李炜光:从三中全会公报中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可以看出,财政的地位大大提升。“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表述在历届三中全会中都是没有的,它将财政提到国家层面,过去人们将财政理解为政府的一个政策工具,将财政与税收等同,而公报将这一认识矫正过来,可以说,这种财政思想是一个很大的提高,对中国来说是创新。

  新华网:如何推动财政制度现代化以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这其中我们现在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李炜光:国家治理、依法治理,是中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明确标识。在法制和责任制这两方面我们目前还比较薄弱,这一情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变。首先全会比较强调法制,公报中要求建设法制中国,在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到要完善立法。其次是责任制。治理本身最重要的核心是加强责任制。我们现在的问题在于,责任制没有建立起来,这会影响施政的效率,同时造成资源配置程度不高,浪费情况严重。贪腐行为普遍。

  新华网:从“结构性减税”到此次公报中提到的“稳定税负”,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围绕整体税负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论也由来已久,如何看待我国的宏观税负?。

  李炜光:这也是历届三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到的一个表述。“稳定税负”看起来似乎对税负问题的界定不是特别清晰,甚至不太到位,但实际上是有其背后深意的。我的理解是,目前企业和居民个人的税负还很沉重,但国家面临着税制改革,很多学者呼吁要加强直接税,间接税的部分地位要被直接税取代,具体来说,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都要进行税制改革。中央提出“稳定税负”意味着不论税制如何改革,宏观税负都不能再加重。我们可以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但不能再加重企业、个人的税负。

  税制改革中最容易出的偏差就是,旧的税种没有改变,税制结构没有调整,但是新的税种出现了,结果造成纳税人的税负加重。目前房产税、遗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都在酝酿当中,怎样在开征新税的时候,旧的税种税负要减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税负目前偏重的情况下,一旦再加重,对扩大消费、增加投资、扩大内需都是不利的。

  有些税种,像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有其必要性,但从当前来说,税制结构已经造成纳税人负担比较重,增税又涉及到政府收入来源,因此新税旧税完成替换的过程中需要谨慎。

  新华网:“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如何解读?《预算法》该如何修订?

  李炜光:过去我们提的是预算公开,而此次公报中提出的是“透明预算”,这一提法的改变直接点到了问题的实质。公开是一个做法,政府部门做了这件事,但可能做得不到位,或者只是公开了一部分,翻开账本让大家看,但是上述情况都不能叫透明。公开是一种措施一种手段,公开的目标是做到预算透明。

  透明就含有制定标准,法律上有《保密法》的规定。我认为,凡是不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领域,预算数字都是可以公开的,即使是涉及到航空航天、国防这些重要机密,也应该事先把预算公开的范围划清楚。

  2011年,中央各部门第一次陆续公开“三公”经费账单,但预算公开执行了一段时间,劲儿不那么足了,舆论关注的力量减弱了。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预算制度没有运行在法制轨道上。因此,既然公报提到透明,我们应该思考《预算法》目前的条文规定能做到吗?施政的环节能保证透明吗?透明程度如何?公众是否能接受?这些都值得研究。徐曼曼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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