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朱珍珍)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章在林地施工建设房屋的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定。
据悉,这是该院近五年来受理的首宗涉及林地违法而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纠纷强制执行案件。
合作社社长违规建别墅
去年6月,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举报称在东城区牛山上山门村“茶园山”(土名)山头林地有人违规建房。经相关部门查实,违法人为上山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李某,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下擅自在林地上建筑房屋146.56平方米。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举报后,于6月10日立案,并将该案调查情况移交市林业局处理。去年8月5日,市林业局向李某发出相关法律文书,李某在收到上述文书时,在送达文书上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并放弃听证权利。
同日,市林业局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于2011年10月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下,擅自施工建筑房屋,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并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处以1465.6元罚款及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准予强制执行
李某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次日缴交了罚款1465.6元,但其对于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的处罚一直未履行,且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市林业局依法将该案向市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查最终判决准予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移送法院执行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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