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罗琴)日前,记者从成都规划局获悉,《成都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现已正式施行。
该《规定》确定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按照《规定》,今后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公厕、门卫等配套设施的位置调整以及擅自增设门卫室、门厅等行为一并纳入处罚。
《规定》明确,2010年9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按照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同时,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已经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处以罚款;未销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处以罚款。
对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实体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且无整改条件,减少的建筑面积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的,在保证停车位数量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减少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据悉,凡被行政处罚的建筑项目,纳入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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