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地产  > 正文

征用土地房屋公告应及时“送达”

2014-03-26 09: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山东平度征地火灾事故关注热度不降,新华社发文提出“三问”,其中第二问就是“村民知情吗?”,结果还真难说。(中国江苏网3月25日)

  据平度市有关部门介绍,当地此次政府征收土地程序合法,政府按法律要求在村委会张贴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公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和杜家疃村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过,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而部分村民则坚称对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不知情”。

  这样看来,平度征用农民土地究竟有没有按法律规定发布公告,现在还真难说。我推测,公告可能发了吧,不排除一些农民不愿意丢掉自己命根子一样的土地,视公告于不见;或者也有这样一种可能:确实公告了,有些农民真的没看到。

  对于征收土地和房屋需要公告,有关法律的要求是明确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不过,这些规定都存在一个漏洞,即你公告了,土地房屋的主人却可能不知道。

  其实,这样的矛盾在许多征地拆迁中都发生过:官方说发出了征用公告,农民说没发,或者说没有看到。对此,笔者以为需要填补一个法律漏洞,即对于征收土地房屋,不仅需要公告,而且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做到这点才可以避免公告发了却没看到的矛盾了。从理论上说,公告只是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但具体的征收必须和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联系。这就好比法院的开庭虽然事先公告了,但还必须另外以书面形式送达诉讼当事人,才能保证其出庭应诉。值得指出的是,决定征收的政府和被征收人是平等的,双方必须平等协商,而不是让被征收人去听你的单方面决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新拆迁条例都需要修改,要在公告规定下面增加一条,即征用的公告必须送达相关的被征收人,写明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房产位置和面积、补偿安置办法等,送达需要接收人签字。

[责任编辑: 林天泉]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股 市
台湾| 大陆
    台股17日开盘涨44点 为8538点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