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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性住房:骗租骗购最高罚20万

2014-07-01 11:19 来源:北京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即日起至7月15日向社会征集意见,草案规定,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要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可在法制办官网或“首都之窗”网站提出意见。

  一个租期内租金不变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减免或者给予租金补贴。一个租赁期限为3至5年,租赁期间租金不做调整。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或者个人若擅自出租、转租、出借、调换、赠与、出售保障性住房;破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改变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途,将按规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转让出租最高罚三万

  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未在本市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用于本套房屋贷款外,不得另行设立其他抵押权。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违反该条规定,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购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运营机构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骗租骗购五年内停申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驳回其申请予以警告。已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停发并追回租赁补贴,并处领取补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障对象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有关单位、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介出租保障房停网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代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他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1至6个月网上签约资格,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记者 张璐)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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