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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保障房将封闭运行不得入市 收入水平不再是门槛

2014-07-01 11:19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昨天登上首都之窗和市法制办网站,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设置了三种保障模式:配租、配售和补贴。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改变房屋居住用途。

  《条例》不再把个人收入纳入申请条件,凡是住房困难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保障房。此外,本市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条件与居住证制度改革相衔接。《条例》要求保障房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模式一: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老人等群体优先入住]

  《条例》规定,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在本市无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可以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即现行的廉租房。

  虽然收入水平不再是申请“门槛”,但成为影响排序的因素之一。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申请家庭或个人申请时间、住房、收入、人口,以及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配租排序规则。对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老人、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劳模、成年孤儿等,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条例》要求,廉租房租金数额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运营成本、房屋折旧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确定。租金具体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实行动态调整,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租金还可以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减免或者给予租金补贴。

  考虑到租金动态调整若过于频繁,不利于居住者生活稳定,《条例》因此规定“一个租赁期限为3至5年,租赁期间租金不做调整”。

  产权单位擅自提高租金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承租人七项行为要被“夺房”]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产权人提出续租申请,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后退回住房。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应当退回承租住房,并取消备案资格。

  另外,《条例》针对承租人还规定了七项禁止行为,如触犯,产权人应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人责任: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擅自出租、转租、出借、调换、赠与、出售保障性住房的;破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改变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途的;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被取消备案资格仍继续居住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如果承租家庭或者个人因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变化需调换廉租房,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调换房屋应当在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公示。

  另外,《条例》还规定,廉租房出租一定年限后,产权人按照规定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模式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购买资格以无住房为唯一标准]

  《条例》规定:集中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房屋建设成本、配套建设成本、管理费、代建费和相关税费等组成,具体价格由区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销售价格在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中确定。

  保障房购买资格以无住房为唯一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未在本市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房。

  建设单位若擅自向未备案的家庭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未按顺序组织选房、签约的,由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于此前社会各界呼吁的保障房封闭运行,《条例》也明确写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

  如果购房家庭取得了其他住房或者想将保障房“出手”,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由市住房保障运营机构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工作纳入全市统一的保障房信息系统管理。

  模式三:租赁补贴

  [“夹心层”可申请租赁补贴]

  《条例》还提出“租赁补贴”这种保障模式,面向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又买不起保障房的“夹心层”。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住房困难,收入、资产符合规定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收入、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租赁家庭或者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或不符合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取消资格。

  [骗租骗购取消补贴加倍处罚]

  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如发现“骗租骗购”行为,除警告外,对已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停发并追回租赁补贴,并处领取补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障对象,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若参与违法行为,要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他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1至6个月网上签约资格,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记者 高健)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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