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硕)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棚户区改造形成的人口输入区与输出区公共资源和后期管理经济补偿机制,加快研究解决人口输入区因人口迁移而增加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等问题。
据介绍,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根据计划,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使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提高。
《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置补偿办法。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核心城区安置房源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建设。
《意见》还提出,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口输入区与输出区公共资源和后期管理经济补偿机制,加快研究解决人口输入区因人口迁移而增加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等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原在输出区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人口输入区因承接核心城区人口疏解而增加的常住人口,不纳入人口调控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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