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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盖违建致345亩土地遭损 村支书主任齐获刑

2014-08-01 11:15 来源:北京晨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昌平区某村支书王某和村主任李某二人,八年时间内,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本村农用地进行违法项目建设,导致345.5亩农用地土壤耕作层被破坏,且种植条件难以恢复。日前,昌平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指控:破坏三百多亩土壤

  据昌平区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分别担任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本村农用地进行违法项目建设,致使345.5亩农用地土壤耕作层被破坏,种植条件毁坏难以恢复。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李某二人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且数量较大,并最终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认罪:因自首将从轻处罚

  日前,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二人表示自愿认罪。而二人的辩护人则表示,二人做出违法行为的初衷是为了本村利益,增加村民收入,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此外,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因此建议法庭对二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作为村里主管负责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而被告人王某、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李某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记者 何欣)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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