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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力推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 可提取异地购房

2014-10-15 09:41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日前,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广西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和检验机制、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等措施。《通知》将为职工带来哪些好处?记者采访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

  【政策】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解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广西各地区间经济活动日益加强,人员流动性逐渐加大,特别是北部湾同城一体化和高铁开通后,广西区内各地市间经济、人员交流进一步加强,部分职工到邻近城市居住或回到家乡居住。

  按照广西此前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为职工及其配偶工作或生活所在辖区所拥有产权的住房。但若在非工作地也非户籍所在地购房,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保障缴存职工的购房权益,尊重缴存职工对居住地的选择权,同时确保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性,《通知》放开异地购房提取限制,家庭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缴存职工外地购房的,可凭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购房款和贷款本金。

  【政策】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解读】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超过职工负担水平的租房情况,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有关负责人介绍,广西曾经发文明确了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租金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考虑到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属于住房保障的对象,收入低,负担能力不强。为帮助这部分职工解决居住问题,《通知》不再设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限制,允许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该负责人表示。

  【政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解读】目前,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较多,审批环节的耗时也不少,部分开发商存在不配合的现象,导致整个流程耗时过长。

  又由于宣传不够,部分职工不了解提取时限要求,在一年内没有及时办理提取手续,影响了正常提取,引发了不少矛盾。

  该负责人表示,作为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已发生了住房消费行为,支付了购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理应支持。因此,政策将原规定的时限放宽一倍,允许职工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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