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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占用铺面不搬离不交租 一女被判返还铺面

2014-11-25 11:11 来源:海南特区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蒋女士从海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租得海口市海甸三东路一铺面,却不遵循合同规定经营。因此,合约期满后联合社通知其腾清铺面,但蒋女士继续占用该铺面一年多且期间未交租。今年3月6日,联合社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海口美兰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令其返还铺面并赔偿房屋占用费。

  2012年1月4日,联合社与蒋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联合社以月租金300元将其位于海口市海甸三东路的一铺面租赁给蒋女士使用,租赁期限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该协议书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蒋女士应向联合社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蒋女士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协议签订后,联合社依约将铺面房屋交付给蒋女士使用。

  租用使用过程,蒋女士因违反门前“三包”规定,且占道经营。2013年1月4日,联合社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向蒋女士发出书面通知。蒋女士收到通知后没有提交续租申请,也未依通知确定的期限清退铺面。2013年3月29日,联合社再次发出通知要求蒋女士于2013年4月15日前自行处理货物、腾空铺面仍未果。今年3月6日,联合社诉至美兰法院要求蒋女士返还占用的铺面房屋,并支付占用铺面期间的占用费以每月300元计付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

  美兰法院认为,蒋女士在承租期限届满、联合社发出收回铺面不再租赁给其的通知后,未提出续租申请,仍继续占用讼争铺面,已构成违约。依法判处蒋女士将承租的铺面腾空,并按每月租金300元的标准赔偿自2013年4月1日至判决确定腾空、返还铺面之日止的租赁铺面损失给联合社。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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