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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底线划定

2014-01-02 09: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央行和银监会日前公告,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公告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一)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二)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三)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四)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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