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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投资者友好型市场体系亟待建设

2014-01-03 09: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要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弘扬公平公正的股权文化,建立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市场准入体系、公司治理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司法救济体系、政策法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投资者维权教育体系。

  资本市场暂时处于低迷的症结并非资金匮乏,而是投资信心与财富效应的匮乏。这些匮乏都可归结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短板。由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致使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存在“重融资、轻回报”,“重效率、轻公平”,“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的烙印。因此,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抓住了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牛鼻子,是统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指南针。

  笔者认为,要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弘扬公平公正的股权文化,建立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市场准入体系、公司治理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司法救济体系、政策法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投资者维权教育体系。

  要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友好型市场准入体系。市场准入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为从源头上保护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远离高风险产品,《意见》借鉴了国际通例,首次提出要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以适当的方式、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

  要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公司治理体系。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要牢固树立敬畏股权的股东主权意识,要全面尊重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分红权、知情权、决策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为强化股东分红权,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增强持续回报能力,要求上市公司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

  抓紧完善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意见》强调,要“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政策”,要求“证券监管部门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监管者要带头尊重、敬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存在不理性、甚至失灵的现象。当契约自由、市场博弈机制失灵或被强者滥用时,监管者就不应迁就畸形的契约自由与市场博弈,而应挺身而出,康复契约正义,完善公平交易与自由竞争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当市场主体慎独自律、市场理性自治时,政府就应减少干预;当市场主体丧失理性、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必须到位,以康复市场功能。

  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纠纷解决体系。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民事、行政与刑事三大法律责任之中,民事责任立于基础性地位。纠纷解决体系是一个由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组成的金字塔体系,诉讼立于金字塔塔尖,友好协商立于塔基。法院应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应当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切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和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裁判者要切实提升投资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升侵权者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从而彻底化解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难题。

  抓紧完善证券法为龙头的投资者友好型的政策法律体系。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法律的灵魂,应当贯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整个体系。为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议《证券法》修订时专章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与税法,也要体现投资者友好型的价值取向。

  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社会监督体系。《意见》要求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建议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负责指导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要充分借鉴消费者协会的成功工作经验,切实发挥好投资指导、投资纠纷调解的投资者维权职责。投资者协会可代表公众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投资者协会还可与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投资基金业公会等开展对等谈判,共同协商制定资本市场的执业规范、伦理规范和纠纷解决机制,彻底消除“霸王合同”的根源。要满腔热忱地鼓励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根据自负其责、理性文明的原则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开展监督。要允许和鼓励投资者通过做空机制和揭露失信行为获得合法利润,并为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具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投资者教育体系。投资者教育的主旨在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成为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投资者要自觉树立科学投资、理性投资、依法投资、文明投资、审慎投资、价值投资与诚信投资的新观念。投资者既要大胆行使与维护权利,也要珍惜与严肃对待权利。要强化投资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思维,自觉识别和抵制欺诈等失信行为。(刘俊海)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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