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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半月 网购退货仍非“随心所欲”

2014-04-02 08: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网杭州4月1日电 (见习记者 李梦清 实习生 吴闻哲)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3月15日起实施,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等买到的商品是否真的可以“无理由”退货?4月1日,记者了解到,此法规虽已实施半月,但目前不少网购消费者欲退货仍受到一定限制。

  据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尤其针对消费者维权难做出了许多新的调整。

  比较受关注的一条规定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其中,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等几类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以网购为例,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消费者想在七天之内退货,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在新《消法》规定的情形之外,也有相当一部分商家表示对其出售的商品不予退换。

  浙江绍兴市民胡小姐告诉记者,近日她在天猫网上购买了一件标明“不退不换”的女装,收到货后发现做工粗燥,于是要求退货。

  “店家不愿意退货,说这是亏本清仓处理的商品。最后经过讨价还价才同意退我一部分货款。”她说。

  记者在淘宝网输入关键词“不退不换”,发现标注“不退不换”的商品达5.72万件之多,相当一部分为服饰、数码产品、化妆品等。

  据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叶元春表示,商家标注“不退不换”是违反新《消法》的。

  “商家必须与消费者做好一对一的沟通,就能否退货达成协议,不能仅以告示声明拒绝退货。”叶元春还说,商品打折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不得作为不退不换的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

  而对于一些消费者可能借新《消法》滥用权利的情况,她介绍,新《消法》对“恶意消费”行为也有一定抑制作用,增加了不合理的无理由退货成本。

  “新《消法》规定,无理由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并且要求保持商品完好,这是对经营者的保护,有助于防止消费者滥用自己的权利。”叶元春如是说。(完)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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