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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同业收购不再是禁区

2014-04-09 10:17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家轩)继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又亮出一大“利器”。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办法》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相应的促进政策,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而此前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对此,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主要目的是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办法》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此外,《办法》同时也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三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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