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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户籍求职遭拒 怒告街道办事处获赔1万元

2014-04-25 09:07 来源:羊城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报道:22日下午,广东户籍就业歧视第一案在越秀区法院进行调解,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道办事处当场支付原告杨先生1万元赔偿金。

  2013年10月,杨先生在越秀区信息网上看到珠光街残疾人联合会正公开招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岗位。因为白化症而患有视力障碍的杨先生发现,这份工作是为社区残障人士提供服务,自己本身也是残障人士,因此能更好地为残障人士服务。本来认为这份工作十分适合自己的杨先生,却发现招聘要求却表明了“申请人须具备越秀区户籍”,户籍广西的杨先生还是选择应聘该岗位,但最终因为不是越秀区户籍而被拒绝报名。

  杨先生认为,街道办以招聘限定越秀区户籍残障人士报名为由,拒绝他报名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平等劳动就业权。“户籍不应成为剥夺外地户籍人士报考和竞争权利的理由,户籍与能否胜任该岗位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杨先生认为,街道办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该招聘已涉嫌就业户籍歧视。”

  杨先生于2013年的11月,把街道办告上了越秀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街道办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并要求珠光街道办事处取消户籍就业限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维权费用5千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焦点

  是否侵犯非本地户籍者平等就业权

  庭审时,杨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的诉讼,成为了庭审焦点。双方就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等问题开展了激烈的争辩。

  街道办认为,其行为是根据《广州市越秀区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管理办法》发布的《珠光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是合法有效的。而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办法》相关规定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是无效的

  街道办认为,“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与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杨先生代理律师则认为,劳动者的先赋因素不得成为用人单位限制其平等就业权的正当理由,否则便构成就业歧视,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自获因素采取区别对待是正当的。“简而言之,用人单位根据与工作正常进行无关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惠,结果损害了劳动者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是就业歧视。户籍是一种先赋因素(例如民族、种族、性别、户籍、年龄、外貌等),用人单位因户籍而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庭审后,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成功

  街道办当场支付原告10000元

  4月22日下午,杨先生来到越秀区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代理律师及原告杨先生签订了《民事调解书》,街道办当庭向杨先生支付了1万元现金作为赔偿。

  杨先生告诉记者,对方不愿意作出书面道歉,但从对方愿意支付10000元作为补偿来看,应该是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虽然当初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这个调解结果,意义还是很重大的。经历这件事后,我希望用人单位能以身作则,规范招录行为,给残障人士一个平等的就业机会,让消除就业歧视立法和政策正式被激活、落地,而不是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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