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3日讯 记者余瀛波今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我国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改革也随之展开。在这项备受瞩目的改革中,在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后,工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如何抽查,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又如何监管,一系列相关细则一直有待明确。
为了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近日,工商总局网站同时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其中,《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对企业检查比例予以了明确。办法提出,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辖区内实有企业数量的3%至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办法要求,检查名单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确定。同时,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抽查办法规定,抽查分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检查名单,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中,工商部门应于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随意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当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和其他公示信息进行检查。工商部门每年仅对企业实施一次随机抽查。
抽查办法还对实地核查的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即工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办法规定,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示信息的,应当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逾期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三)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四)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根据该办法规定,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规定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则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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