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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退市制度或实现三大作用

2014-07-07 08:43 来源:证券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专家称将会彻底改变A股投资生态、投资文化与投资逻辑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证监会发布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作用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搭建了退市规则的一个平台;二是会促使市场逐步形成市场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三是对当前《证券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会产生正面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叶林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7月4日,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这次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以前我国有关退市的规则和制度是相对残缺的,由谁来主导退市也不明确,《退市意见》对有关退市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明确,有助于让投资者和市场能更容易地接受上市公司退市这件事。”叶林说。

  叶林认为,《退市意见》颇具亮点,一是对于投资者保护,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看,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其他国家相比,《退市意见》让中国对于投资者保护的步子迈得更大,而其他国家对于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并没有现在这样“周到”,比如设立了“退市整理期”和向新三板转板的机制等。二是在主动退市的方式上,首次通过政策解释来加以阐释。以往对于主动退市,市场总认为是“贬义词”,但是通过政策的主动引导,让主动退市成为一个“中性词”。三是对于强制退市有了明确的规定。以往对于财务指标造假和骗取上市资格的上市公司,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

  “不过,对于单纯财务指标不达标是否构成退市的条件,法律界目前仍存争议。”叶林补充说,由于现行有关退市指标的基本法立法时间较早,而目前的产业结构和公司发展模式早已不适应当年的立法观念,所以这个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单纯财务指标不适合构成退市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意见》对于强制退市的说明,被业内普遍认为是新“国九条”的落地,对于当前部分上市公司造假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这次是向构成强制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传达了明确信号。当然,《退市意见》是《证券法》体系下的枝叶,其良好的运作实施还取决于其‘主干’和其他的‘阳光雨露’。”叶林强调。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证监会发布《退市意见》开始征求意见,标志着退市工作将会正式开展,会彻底改变A股投资生态、投资文化与投资逻辑,投资者只能自己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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