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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6条款涉嫌"霸王条款":预交话费不退还

2014-08-02 09:41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日前,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公布,7条款为“霸王条款”,其中6条涉及电信行业,1条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

  据了解,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系统的专家,房山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人员,房山区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委员会至今已召开4次评审会议,曾对涉及房屋中介、车辆购买、医疗、婚庆、出国培训、快递等多个行业的格式条款进行评审。

  涉及电信行业的霸王条款包括:扩容网络致信号中断不担责、填写的个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直接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等,下面就其中的4个条款进行解读。

  数据专用卡费用不退还

  条款内容: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随e行服务,应结清随e行的各项费用,本协议自乙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终止。甲方已收取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

  点评:押金等需要返还用户

  房山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王辉指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乙方只有结清费用的义务,没有任何权益;同时,协议中所称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数据专用卡费用数额是多少应当明确,“等”字具体还包含什么费用也应当具体明确,否则,终止协议时消费者如果欠了移动公司的钱需要向其结清,而如果有其他的押金、多余的预付费用等移动公司均不予退还,这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

  运营商造成用户数据丢失无责

  条款内容: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点评:看似约束双方实则对消费者不公

  各位评委一致认为,此条款看上去公平,因为它是针对合同双方来说的,但是具体到现实中,消费者基本是没有可能造成电信公司数据丢失等情况的,而电信公司却完全可能造成消费者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预交话费不退还

  条款内容:甲方(用户)承诺的预交使用费按以下约定消费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还该预交使用费用。

  点评:运营商违约应退预付款

  房山工商分局法制科科长武连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电信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用户不能离网

  条款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能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点评:用户有权重新选择运营商

  房山工商分局合同监督管理科科长李占杰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某一项服务,如果消费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选择离网、过户或提前终止协议,应当允许。

  新闻链接

  涉商品房合同霸王条款:

  广告许诺未写进合同不算数

  条款内容:……针对该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宣传、楼书、沙盘、模型及示范单位、样品展示、口头讲解等信息内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对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点评:广告宣传具体内容视为合同

  房山工商分局副局长张景山认为,这一条款免除了售房方的责任,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属无效。只要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说明和具体允诺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如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卢涛

[责任编辑: 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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