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托运行李中两块价值共计7.17万欧元的名表丢失,杨先生将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9.2万余元。朝阳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难以确定两块名表在托运行李箱中,仅判决汉莎航空承担不当运输给行李箱造成的损失1000元,同时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先生诉称,去年1月10日,他在德国法兰克福宝齐莱花2.47万欧元及4.7万欧元分别购买了一块百达翡丽女表和宝玑女表。当月14日,他乘坐汉莎航空的航班从法兰克福飞抵北京,到达首都机场后,发现托运的一件新秀丽行李箱遗失。1月17日,汉莎航空派人将遗失的行李箱送至杨先生住处,查验后,杨先生在行李单空白处注明“收到箱后打开发现,两块表丢失,一块百达翡丽女表2.47万欧元,一块宝玑表4.7万欧元,表的说明书和发票一同丢失,箱子上的锁已被撬开,锁丢失”。杨先生表示,其行李上贴有表明行李里有退税商品的标签,其购买手表的退税单上亦有海关加盖的印章,杨先生也收到退回的税款,这些证据均证明其行李内存放了丢失的手表。
汉莎航空辩称,杨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块手表在行李箱内。按照航空公司的提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不应放入行李箱中退税,现退税单无法显示两块手表是放入行李箱托运。另外,按照中国海关的规定,杨先生应在飞机起飞后落地前申报,但其并未申报,只能解释为其未携带两块手表,否则即违反中国海关的规定。此外,杨先生没有对行李进行保价,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即便物品丢失,最高赔偿金额也不超过1131特别提款权,折合1213欧元,故即便手表丢失,公司赔偿金额也应在此限额内。
法院认为,行李箱上的海关印章标签并未注明行李名称,根据退税流程和杨先生目前的举证,且杨先生在入境时亦未向海关申报超值物品,难以确定杨先生主张的两块手表在托运行李箱中,至此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根据延迟收到行李箱后双方查验情况,可以认定涉案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撬的事实。汉莎航空在行李托运中存在不当运输行为,造成行李箱损坏,故应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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