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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被禁止 部分餐厅改收高额开瓶费

2014-11-02 07: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昨正式实施 餐厅设最低消费将被禁止

   部分餐厅改收高额开瓶费

   “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元”,以往一些餐厅使用的这些“霸王条款”将被禁止。从11月1日起,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而对违背新规的餐饮经营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如此,但如何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仍需拭目以待。

   设置最低消费最高可罚3万

   根据《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无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该办法还将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低消费”导致严重浪费

  不少市民都有过被“包间最低消费”限制的遭遇,对于《办法》的出台,消费者普遍拍手称快。市民郭先生表示:“以前要包间被告知有最低消费的情况经常碰到。店家一般不会在宣传告示中写出来,要包间时,服务员才会说,并声称是本店的规定,这就是‘霸王条款’。”

  多数消费者认为,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会造成大量浪费。经常需要商务宴请的于先生称,在外吃饭预订包间,他会习惯性地询问前台有没有设置最低消费。“早就该取消最低消费标准了,能吃多少就点多少,不应该强制顾客多消费。点多吃不完,完全是一种浪费。”

  消费者维权期待细则解释

  市民王女士认为,《办法》规定中,只有一句“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而没有进行较为细致而可供参照执行的细则,也没有明确到消费者维权该向哪个部门投诉,应出台相应解释或细则。对此记者查阅到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在10月1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对于《办法》怎样执行,现在商务部还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商务部门研究具体的办法。

  据消协相关人士建议,随着最高法司法解释、新消法的实施及生效的《办法》,“最低消费”得到明令禁止。今后,面对商家的“最低消费”,消费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做好证据收集,例如保留好餐饮小票,拍下要求最低消费的店堂告示等,并到商务主管部门、各级消协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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