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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企业违规获财政奖励 审查者获缓刑

2014-11-07 08:46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兰州市工信委两工作人员未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7家企业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378万元。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仝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1年、2012年,被告人仝某、石某在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循环经济发展处工作期间,负责兰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二人对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工业和商务局上报的永登博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富强分厂等7家企业的申报材料没有进行真实性审查,致使不符合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上述7家企业获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共计1378万元。 案发后,追缴款项近774万元,尚有604万余元仍未追回。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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