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说,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邓舸指出,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这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邓舸说,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资者申请QFII资格时,应当切实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线交易的有关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应当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邓舸说,沪港通下,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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