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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化妆品造假拟处货值10倍罚款

2014-11-10 09:05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京华时报记者张然

  ■原料

  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染发、烫发、美白、防晒等化妆品被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采取备案管理。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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