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平12月17日电 (陈立烽 王智裕)陈某在刘某经营的酒店从事服务生及厨房学徒工作。事故当天,陈某在酒店提供的早餐用饭时,因未穿防滑鞋不慎摔倒致手被割伤。诉讼过程中,对陈某在吃饭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存在不同意见。福建省武平县法院17日披露,该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雇主刘某赔偿陈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
陈某为某职业学校2011级的学生,在职业学校办理了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间的休学申请。2012年7月开始,陈某受雇于刘某经营的酒店从事该酒店的服务生及厨房学徒工作,月工资800元至1000元。2013年1月28日上午9时,陈某上班期间在酒店提供的早餐用饭时,因未穿防滑鞋不慎摔倒,其右手部被自己所端饭碗摔碎后割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经营酒店期间雇佣陈某从事酒店的服务生及厨房学徒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陈某虽是在吃早餐时不慎摔倒受伤,但早餐为酒店提供,与陈某履行其工作职责相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视为陈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刘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提供劳务的陈某免受伤害存在过错,而陈某在劳务过程中因未穿防滑鞋不慎跌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据此,遂依法判决由刘某赔偿陈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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