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现代化、国际化以及中国经济更好融入国际大循环的现实需要。外资银行监管复杂性和艰难性,也对现有监管法制、监管机制、监管力量提出了新要求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主动实施的进一步开放措施。近年来,我国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外资银行市场占比份额较小。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现代化、国际化以及中国经济更好融入国际大循环的现实需要。
这次新修改的《条例》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首先,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的最低限额,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有效配置营运资金,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可行性。尤其是取消了设立代表处作为设立分行的条件,外资银行设立自由选择度更大,会触发新一轮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的热潮。更多外资银行落户中国,将有效改善中国银行业结构,提高银行业整体服务效率,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贴切的金融服务环境。
其次,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不对盈利进行要求。外资银行只要有1家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他机构可不受开业时间限制,提高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为有效开展人民币存贷款业务提供了便捷条件,可拓宽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相互交流和合作平台。且外资与中资银行相互开展人民币业务,既可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银行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也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再次,随着外资银行机构增多,将会把管理规范、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业务发展比较成熟的模式带到中国,从而对中资银行形成较大影响,会促使中资银行加快经营转型,转变服务方式,推动经营效率提升;会迫使中资银行进一步把服务重点转向实体经济,从而扭转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不利局势。
客观地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我国银行业带来较大冲击,在居民储蓄存款分流日趋严峻形势之下,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使本已竞争激烈的存款市场更加“白热化”。同时,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一些中资银行在信贷管理、经营指导思想、服务方式或金融产品等方面有较大压力,经营服务软肋和缺陷也有所不足,有可能会使部分优质客户流失,从而进一步影响中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要应对这些不利影响,中资银行须切实加快经营转型,提高中间业务服务能力,从而增加经营竞争和盈利能力。同时,银行破产制度也需尽快推出,全面实施存款利率市场化。此外,外资银行监管复杂性和艰难性,也对现有监管法制、监管机制、监管力量提出了新要求。要充分履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监管部门要在监管理念上有新突破,监管方式上有大转变,监管水平上有质的飞跃,监管队伍建设上有现代化跨越。
[责任编辑: 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