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接受他人单位集资购房指标,按进度交钱和选房号后,结果发现该房被法院查封,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查封?近日,市五中院二审判决,认定转让单位购房指标有效,但因当事人尚未支付完全部房款,且未实际占有、使用,依法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1年12月15日,廖女士与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赵女士将其位于永川某学院的集资修建教职工住房转售给廖女士,选定房屋时一次性支付10万元。2013年7月,学院通知职工交纳集资购房尾款和选定房号。廖女士接房前获知,该选定房因赵女士欠游先生借款,被永川区法院予以查封。
廖女士向永川区法院起诉,请求停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执行。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廖女士通过转让购房指标的协议取得购买该房屋权利,对该房屋享有可期待物权。一审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游先生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法院对争议房屋予以查封前,廖女士尚未支付完争议房屋的全部价款,也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对廖女士要求不予支持。近日,市五中院依法予以部分改判,维持查封该房屋。
房屋未过户一般可查封
市五中院承办法官称,该学院《申购办法》内部规定“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让、出售”,不能约束和对抗非学校教职工以外的第三人,加上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故廖女士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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