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进入高发期。昨日,人力社保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今后即便是企业主欠薪逃匿,劳动监察部门仍能收集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证据认定事实,继而向公安机关移送。
据了解,2011年起,我国已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仅2014年前三季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945件,一审法院审结553件。
“从近年来的查处情况看,由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影响了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罪的效果。”邱小平介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保部和公安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通知中,解决了证据获取的问题。邱小平表示,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他掌握的证据材料人力社保部门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同时,在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此次也明确规定,在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此外,该通知还提出,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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