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两个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发布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有关规定,现行重组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产业结构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
根据此次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两部门表示,上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通知执行。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两个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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