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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下发通知 并购重组税负“松绑”

2015-01-09 08:5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两份文件对企业并购重组中三个方面的涉税内容进行调整

  新政策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将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递延纳税政策,将大幅减轻企业在重组收购当期的税务负担

  ⊙记者 施浩 ○编辑 孙放

  一向严格的重组税负将随着两部委下发的最新规定而“放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兼并重组过程的税负问题,扩大了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同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均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此前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相关要求。

  “这些调整对于公司并购重组是大大的利好,过去的重组税收优惠条件太严格了,这样一来就放松了许多。”安永上海一位资深税务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梳理文件相关规定不难看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并购重组中三个方面的涉税内容进行调整。首先,新政策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将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三分之一,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从而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其次,新政策还明确了,对同一企业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一调整,旨在降低集团内部各企业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此外,新政策还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五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此鼓励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现行重组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产业结构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也要不断进行完善。

  一家国内大型事务所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文件的出台将促进企业并购重组更趋活跃。“特殊税务处理一般都是延缓缴税,两个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当期税负,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的调整,扩大了特殊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也大幅减轻了企业在重组收购当期的税务负担。”由于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的金额较大,相关税负在当期对企业经营业绩冲击较大,如果能平滑到以后年度,也算是对企业减负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已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此番,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两个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时,这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善,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将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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