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接到通知的于润龙再次前往吉林市公安局。这条110多公里的路,于润龙在过去的12年里来回不下200趟。这距离累计起来相当于绕地球赤道走了半圈,却依然没能找回他的46公斤黄金。
刚到公安局门口,吉林省桦甸市的这个生意人便接到家人急切的问询电话:“一切还好吧?”3年前,他也是接到吉林市公安局一个甜美女声的通知,来局里开会,可刚坐下就被几个特警控制。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于润龙说自己不怕,但理解家里人的担心。那次被抓时,他已经拿着《国家赔偿法》向吉林市公安局要黄金要了9年。
虽然他的46公斤黄金依然没有着落,他也不知道2015年的第一天,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20周年,但他知道,这部法帮不少人要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
事实上,那已经不是于润龙第一次被逮捕。在过去十多年里,他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再到无罪释放,人生经历跌宕起伏。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否应返还于润龙黄金”作为案例成为全国司法考试题。该题有四个选项,正确的选项是“被查扣的黄金,应予返还”。
现实中,围绕46公斤黄金的纠葛,则远没有考卷上的文字那么简单。
一个春节,有罪的黄金变无罪
在门卫室,于润龙拿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第一条写道: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偿金3843054.58元。
这个数字让于润龙有些沮丧,因为它是13年前黄金被公安机关处理时的估价。作为曾经的金矿矿主和两家金银首饰店老板,于润龙每天都会关注黄金价格走向。13年里,黄金每克从90多元,最高涨到400元,现在落了下来也有250多元。
“完全不能接受!”于润龙皱起眉头说道,“绝不止这个钱。” 他1月8日即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复议。
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将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黄金共46.384公斤分两箱装好。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据警方当天记录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其中包括金条6块、中块金条13块、小块金块14块,零碎金块8块,以及他的尼桑轿车、飞利浦手机、驾驶证等物件。
这对当时一天要经手四五十公斤黄金的于润龙来讲,“算不得什么”。在全国黄金产量第八的县级市桦甸,分布着大大小小的金矿。他的“第一桶金”,就来自年轻时的淘金工作。
于润龙的妻子赵秀兰告诉记者,1995年,于润龙在关东黄金大市场买下第一个门脸,开始做黄金生意,最好时一年能挣近70万元。同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施行。但于润龙从未想过,这会和自己有交集。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无许可证经营黄金属于违法。但那时在桦甸,倒卖黄金是被默许的,关东黄金大市场的墙壁上,刻着当地政府“响应邓小平南巡讲话,步子再迈大一点”的号召。
但出了桦甸市,规矩就要变了。被扣押不久后的2002年10月28日,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润龙。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5个月后,丰满区检察院对于润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关键原因在于,当年春节之后,国务院下发“国发[2003]5号文件”,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
这意味着,个人收购、买卖黄金行为将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丰满区检察院认定于润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3个月后,吉林市检察院撤销了丰满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再次交由丰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12月15日,于润龙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决书写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于润龙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认为,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因此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润龙无罪。
于润龙从看守所出来,妻子和孩子早已等在门外。一家人抱在一起哭作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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