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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被诉疏于监管致国资流失2275万

2015-01-29 10:47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国企老总对合同对方公司经营、资信状况审查不严格,在未实际收到煤炭的情况下指令财务人员出具收货单据并将货款转入对方公司,导致国企资金流失2275万余元。今天上午,广东省国有企业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总经理石某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石某任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在负责与大连国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北京明昌泰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洽谈煤炭买卖项目的过程中,对大连国运电力有限公司、北京明昌泰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经营资信状况等未经严格审查,就先后与上述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广业岭南向大连国运购买煤炭后转而销售给明昌泰和。

  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石某在未实际收到煤炭的情况下,指令财务人员出具收货单据并协助办理信用证赎单,致使该笔人民币3700万元的货款转入大连国运。截至2012年3月,广业岭南仍有人民币1050万元的款项未能收回。被告人石某为了掩盖账目亏空的状况,分别于2012年3月、5月、7月与大同新高公司、明昌泰和签订了虚假的煤炭交易合同,从而用于走账收取相关费用。

  检察机关认为,由于石某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未采取监督及管理措施,最终导致广业岭南流失1000余万元人民币的款项,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2年9月,被告人石某在负责与北京神华昌运高技术配煤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晋能贸易有限公司洽谈合作煤炭买卖的过程中,对神华昌运、晋能贸易的经营、资信状况等未作严格审查,即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广业岭南向神华昌运购买煤炭后销售给晋能贸易。

  同样,被告人石某在未实际收到煤炭、未按合同派员监督煤炭交接的情况下,指令财务人员出具收货单据并将人民币1000万元转入神华昌运的账号,同时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广业岭南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给神华昌运。

  检察机关认为,由于石某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未采取监督及管理措施,最终使广业岭南流失1275万元人民币的款项,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称,被告人石某在签订上述合同过程中,买入和卖出煤炭的交易公司都是由大同新高山公司的孙某介绍的,新高山公司、明昌泰和是由孙某控制的关联公司,晋能贸易以前是由孙某控制的公司,后来转手给他人。

  2013年,被告人石某因受贿6万元,被越秀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9个月。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石某因涉嫌上述犯罪行为被民警抓获。 

  在庭审中,被告人石某表示不认罪,他称:“签订合同符合公司程序,公司程序非常严格,需要层层审批,还要报上级集团公司审批,并不是个人行为。对于逾期账款,也一直有追偿。”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广州1月28日电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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