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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民众发现瞒报安全事故 举报最高奖励3万

2015-02-10 15:22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惠州计划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的给予重金奖励,最高可奖3万元。9日,新修订的《惠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市政府官网公示,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相比之前的版本,此次最大的变化在于,大大提高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50元—5000元提至1000元—3万元,奖励额度翻了数倍。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1000元—1万

  据了解,《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和《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早在2006年、2007年就开始实施。此次进行重新修订,意在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

  此前,惠州对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物质奖励标准分为三类十级: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

  对于新的奖励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的新版《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调查核实结束后10天内反馈结果

  根据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之后多久才能得到反馈呢?《奖励办法》要求,市、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立即核实,并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除外)。

  对于举报事项的办结时限,《奖励办法》指出,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得到保护

  按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则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励办法》要求,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同时,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是否会被泄露而遭受打击报复呢?《奖励办法》强调,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链接

  发现7类行为可举报

  1.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南方日报记者 周欢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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