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2月15日电 (记者 胡丰盛)浙江丽水三兄妹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向450余户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55亿余元。近日,丽水莲都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丽水市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罚金40万元,被告人陈某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6年。陈某国、陈某芬、陈某华三兄妹在丽水市开设了隆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为扩大经营规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国(案发后失联,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隆泰公司作担保的形式,以月利率1.5%-1.8%或者年利率20%不等的利息,在丽水市莲都区、青田县等地向不特定“亲朋好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款项大部分进入隆泰公司内部账户,用于公司经营、购买房产、支付集资款利息及到期本金等,剩余部分被陈某国个人使用。
被告人陈某芬系陈某国妹妹,自2008年3月受雇进入隆泰公司工作后,根据陈某国安排和授权直接负责集资款项和利息支付审核等工作,被告人陈某华(系陈某国胞弟),受陈某国授意其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隆泰公司、丽水市一休鞋业有限公司作担保的方式,以月利率1.5%-1.8%或者年利率20%不等的利息,非法吸收款项达748.2万元,其中有651.2万元进入隆泰公司内部账户,剩余部分被其个人使用。
经审计鉴定,截至2013年10月31日,隆泰公司、陈某国、陈某华等累计先后向451户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人民币3.55亿元,累计未归还集资款本金人民币9251余万元,给集资户造成损失数额为人民币4615余万元。
其中陈某芬进入公司后参与办理的非法吸收存款金额达人民币3亿元,陈某华共向22户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累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达748.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隆泰担保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借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并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巨额存款。被告人陈某芬、陈某华明知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仍接受指使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审核与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