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元宵节、重阳节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并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刘武俊
新华网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5.49%的网民支持延长春节假期,调查中69.84%的网民支持春节假期为15天,20.99%的网民支持春节假期为10天。事实上,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也呼吁“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全国政协委员陶化成提出,把春节假日由7天增加到14天;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眉山市长李静连续三年提建议,春节放假延长至农历正月十五。
近年来,尽管每年的节假日放假安排在问卷调查征求民意的基础上比较合理,但依然留下了很多遗憾,如全年法定节假日依然是11天,节假日总量没有增加,除夕放假了,而元宵节等传统节日依然放假难。
节假日安排应当回归休息的本位。休假的本质是休息而不是旅游购物。假日问题不能单纯地算经济账,更要算权利账,休息是公民的权利。曾有某知名经济学家声称长假致损失2000亿,建议取消法定长假。这种经济本位的观点极其片面,对劳动者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劳动者不只是劳动的机器,更是享有休息权的公民。尊重公民的休假权是宪法宣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就应当摒弃“加班为荣”的上班文化,严格规范加班行为,遏制朝九晚“无”现象。其实不少加班是缘于正常上班时间办事效率低下拖拉,能在上班时间办妥的事情非得拖拉扯皮加班加点来掩饰效率问题。加班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工作时间、工作效率与工作任务三者关系不协调所致。在工作任务一定的情况下,更新工作理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才是解决加班问题的正道。
尊重公民休假权,就必须构建适度劳动制度。劳动必须适度,过度劳动是不符合人性的。毋庸讳言,我国当前处于亚健康、过度劳动的人群已经是相当大的群体。有必要尽快达成适度劳动的社会共识,大力倡导适度劳动,构建适度劳动制度,完善适度劳动的法律保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对违法违规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的追究机制。
尊重公民休假权,就必须真正落实带薪休假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虽有带薪休假的法律制度,但落实情况不如人意,这导致民众放假集中、出游集中,造成交通拥堵、景区瘫痪等问题。现行劳动法仅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推行多年,但实施效果不如人意。带薪休假成为不少上班族享受不起的奢侈品。
尊重公民休假权,就必须下放放假安排权,突出“灵活休假”特点。灵活休假大势所趋。国务院的假期安排应该更加突出指导性和灵活性,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不妨下放放假权,每年发布一个指导性的放假安排,允许各部门、行业和单位拥有一定的放假自主权,合理安排放假时间,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员工诉求,适当调整工作日和休假期。
目前有关休假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必要为公民休假专门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乃至法律,让休假权的保障真正有法可依。有必要重新审视和适时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要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节假日制度就必须修改完善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法。诸如,在办法中明确提出公民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休息休假权。适当增加诸如元宵节、重阳节的假期,尽管相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当前法定节假日有所增加,但依然总量偏少,治本之策只能是增加节假日的供给。建议将元宵节、重阳节列为法定节假日,并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期待休假立法引起两会的关注,更多的“两会”代表和委员提交有关休假立法的议案提案;期待休假立法尽快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休假法律法规制度,为促进全社会依法休假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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