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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理由侵吞56万元资金 国企高管被判三年

2015-03-09 08:12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在大型国企担任副总的于某被派驻到下属一家企业担任董事长,他伙同两名同事,虚构“二级返利”、“市场分利”等理由侵吞了该公司56万元资金。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他的两名同案人也分别被判一年七个月和两年徒刑。

  2004年,于某担任中国汽车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同时被委派到子公司北京中汽华世田汽车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检察机关查明,侵吞并私分华世田公司56万元资金的事情发生于2007年3月至11月间,在此之前,华世田公司已有92.72%的股份属于中汽投公司,到2008年,它完全成为了中汽投的子公司。2013年5月,当年和于某一起侵吞资金的两名同事被东城反贪局查获,于某在次日主动投案。

  于某认为,他们从华世田公司拿到的钱,其实是预分的绩效奖金,是有董事会决议的,并不存在侵吞的故意。而且,这些钱也是华世田公司的,并不属于国有财产,因此这并不具备贪污罪的客观要件。而根据中汽投公司出具的证明,于某等人属于委派到华世田任职,他们的工资全都由中汽投发放,不在华世田领取薪水。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三人徒刑后,于某等两人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经由国家机关、国企等提名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东城反贪局的调查,对公司领导的奖励,应该在年度指标完成之后,由中汽投公司批准才能执行,而华世田公司在年初就拿出了当年的奖励经营班子的董事会决议,并未经相应程序批准执行。

  经查实,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为主犯。他们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J060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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