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大陆经济  > 正文

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 商家最高可罚50万

2015-03-09 08: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即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关于退货,商家的以下4种行为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出现上述情形,商家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点评:新《消法》实施近一年,对于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始终难以落地。商家提出“不影响二次销售”、“保持出售原状”、“已拆封不得退货”等各种要求,让消费者退货障碍重重。此次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商家拖延退货、曲解退货要求等做法,作出了“360度无死角”的明确规定。有网友评论该办法施行后,“买家笑、卖家哭”。然而实际操作中是否真能执行到位?还有待观察。

[责任编辑: 宿静]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股 市
台湾| 大陆
    台股17日开盘涨44点 为8538点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