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本届两会提出了4份提案,其中《关于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的提案》建议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并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并鼓励保险营销员个人参加社保,给予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方面的税收优惠。
戴皓在提案中提到,目前,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约为300万人,占全国保险从业人员总数的75%,是保险队伍中的主力军,营销员创造的保费收入,在2013年寿险和产险中分别占56.7%和20.4%。
对此,戴皓对记者表示,虽然保险营销员有力促进了保险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但保险营销员队伍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队伍增长乏力、年龄偏大、学历偏低、队伍不稳定、收入偏低和营销员社保缺失。根据他统计的数据,2011年至2013年,保险营销员年平均收入26243.4元,月均2186元,与全国城镇非公企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289.5元)形成巨大反差。
而他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税负政策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和有失公平的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例如,保险营销员和公司都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收入被征两次营业税;另一方面从营销员个人来讲,同一笔收入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营销员作为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333.33元,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项目。即使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却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此外,对营销员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交纳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
戴皓认为,这不仅影响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积极性和队伍发展的稳定性,也增大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和风险。因此,他建议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保证营销员的赋税合理,具体包括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保险营销员展业中所必需支出的购买宣传资料、交通通信、推广等费用全部要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营销员还要承担某些必要的学习、培训费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展业费用比例提高到40%。这一比例符合当时保险展业的实际情况,距今已有8年时间。由于竞争加剧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展业费用在佣金中的占比大幅提高。为此,建议对现行展业费用扣除比例从目前的40%提高到77%(据测算,此标准可使营销员达到公司雇员的待遇水平)。
二是建议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保险行业销售有其特殊性,营销员的全年销售业绩分布往往很不均衡,其月收入经常产生较大波动。而营销员一次收入较高,又享受不到诸如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政策。比如,在年初开门红或其他业务推动阶段营销的收入远高于其他时期,其纳税金额也就会远高于全年的平均水平。建议对营销员采取类似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按年计算应纳额,再根据月纳税金额多退少补,以解决因月度收入波动造成的总体税负偏重问题。
另外,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即将扩展到金融保险业,建议在制定营改增具体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这一庞大的销售队伍,通过改革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营改增后对营销员取得的代理收入按照参照主业的税收待遇进行免税处理。即如果代理的保费属于免税范围,则相应的代理收入也作免税处理;如果属于应税范围,则相应的代理收入也作应税处理。这样,产品链条各环节需要采用同样的纳税方式,避免链条中出现额外负担。
三是鼓励保险营销员个人参加社保,给予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方面的税收优惠。营销员作为社会劳动者的一员,社会保险是他们应当享受的一项公民权利。据初步调查,营销员都是按照最低档缴费,因此建议营销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也列入税前扣除。在允许扣除金额的确定上有两种选择:一是允许按地域扣除法定社保比例收入,明确以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允许对营销员参照员工按规定据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既能够提高营销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的积极性和经济实力,提高社保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也能提升营销员对行业的归属感,吸引更多应届大学毕业生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减轻就业压力。
四是建议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纳税方式,增加低档税率级数。通过对我国保险代理人、劳动合同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对比分析,收入水平在(1333-18077元)区间时,保险代理人税负明显高于劳动合同员工,尤其低收入区间差距更大。营销员税率分为3档,分别为20%、30%、40%。劳动合同员工税率分为7档,分别为3%、10%、20%、25%、30%、35%、45%;最高与最低档税率相差近7倍。因此,建议细化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率级数,增加3%、10%的低档税率级数,使营销员税率分为5档,缩小与劳动合同员工在低收入区间税率上的差距,充分体现税负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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