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网站12日发布消息,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实施,银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细则》共修订了58个条款,其中:与《条例》修改相配套的内容共3个条款;与《办法》相关的修订内容共42个条款;进一步完善文字表述的修订内容共13个条款。《细则》原有134条,修订后减少至100条。删除的条款主要是与《办法》完全重复的程序性内容。
该负责人说,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657号令,对《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一)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二)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三)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该负责人说,修改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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