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发布后人身损害不再是获赔条件
多家大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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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侵权—案例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京城出现了一批要求10倍赔偿的案例,但大都因不能证明对身体有损害,或者因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而败诉。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维权出现改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日前,京华时报记者梳理了本市中院关于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向超市索赔,并获得10倍赔偿的相关案例,发现出售过期商品和商品外包装标注不准确是10倍赔偿较多的“重灾区”。
销售过期啤酒华联超市被判退一赔十
阎先生起诉称,2013年8月23日,他于华联超市购买了弗伦斯堡桶装金啤酒一罐,付款288元。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保质期至2013年8月10日,为过期食品。阎先生认为,华联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理应依法退一赔十。他起诉要求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288元,支付赔偿金2880元。
华联超市答辩称,阎先生未就此事与华联超市协商解决,系恶意以此行为骗取财物。华联超市的确销售弗伦斯堡桶装金啤酒,但该类商品属于非特定物,各大商场均有售,不能确定阎先生提供的啤酒系华联超市销售。
西城法院认为,阎先生提交购物小票、弗伦斯堡啤酒的酒桶,其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他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在华联超市购买了涉案啤酒,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弗伦斯堡啤酒保质期截至2013年8月10日,而阎先生于2013年8月23日在华联超市购得该啤酒。华联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已构成根本违约。阎先生要求退还其购物款288元并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提起诉讼索要赔偿,属于行使法定权利,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对华联超市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阎先生货款288元,支付阎先生赔偿款2880元。
华联超市上诉后,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
[责任编辑: 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