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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十二五”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2016年06月29日 15:17:00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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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上午,质检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发布了“十二五”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下为具体发布内容:

  一、“十二五”期间进口食品贸易情况

  “十二五”期间,我国进口食品贸易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增长迅速。据WTO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食品进口市场。“十二五”期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检疫进口食品479.1万批、1.6亿吨、2203.2亿美元。5年间,进口食品贸易额增长22.6%,年均增长率达5.2%,进口食品与百姓生活愈加息息相关。二是来源广泛。“十二五”期间,我国从202个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五位的是:东盟、欧盟、美国、新西兰和巴西,其中仅东盟就占四分之一。三是种类丰富。进口食品的品种几乎涵盖各类食品,其中进口油脂及油料类、水产及制品类、乳制品类和肉类的贸易额约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7成。四是占比增大。“十二五”期间,进口食用植物油、乳粉、肉类、水产品等四类大宗产品进口量分别为1.1亿吨、601.4万吨、1296.2万吨、2000.1万吨,分别占国内供应量的30%、20%、3%、7%左右,占比有所扩大。五年间,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量从2011年的5.7万吨增长至2015年的17.6万吨,增长2倍以上。

  二、“十二五”期间进口食品安全状况

  “十二五”期间,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进口食品数量增长使得监管责任愈加重大,食品供应链更加国际化使得监管环节愈加复杂,全球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使得监管任务愈加艰巨,涌现一些新的新兴业态使得监管机制创新愈加迫切。面对严峻的挑战和纷繁复杂的形势,质检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坚守安全底线,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

  (一)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十二五”期间,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制修订6个部门规章,出台36个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进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促进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了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包含21项制度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进口前环节的监管是进口食品监管的重中之重,通过设立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从国内延伸至境外源头,实现进口食品全程监管。五年来,共对63个国家或地区的92种食品进行了体系审查,截至目前,共有178个国家或地区的2165种高风险产品获得准入;累计对肉类产品、乳制品等高风险产品的1.5万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其中包括18个国家或地区的74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共有102816家境外出口商、26065家境内进口商取得备案。在进口时环节,主要设立了口岸检验检疫、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等制度。在进口后环节,主要设立了食品安全体系回顾性检查、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等制度。

  (三)监管成效进一步彰显。

  “十二五”期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202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严格检验检疫,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12828批、6.8万吨、1.5亿美元。涉及109个国家或地区,其中欧盟、台湾地区、东盟、美国和韩国列前五位,占不合格食品的75%以上。涉及几乎所有食品种类,其中约有一半是:糕点饼干、饮料、粮谷及制品和乳制品;涉及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品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等,约占不合格食品总批次的四分之三。

  “十二五”期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乳制品、食用植物油、肉类、水产品等重点食品的监管。其中,检出不合格进口乳制品1167批、3596吨、1884万美元,主要不合格原因为: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等微生物污染,山梨酸、柠檬黄、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铁、铬、锌等污染物超标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其中包括来自新西兰、澳大利亚、德国、法国、韩国等15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67批、133.6吨、217.6万美元,主要不合格原因为:标签和品质不合格、污染物超标等。检出不合格进口食用植物油168批、2.7万吨、3347万美元,主要不合格原因为:黄曲霉毒素、苯并芘、甲苯、砷等污染物超标问题。检出不合格进口肉类365批、4590吨、896万美元,主要不合格原因为:莱克多巴胺、呋喃西林等兽药残留问题,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微生物污染问题也较为突出。检出不合格进口水产品692批、8227吨、2349万美元,主要不合格原因为:单增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污染问题,镉、砷、甲基汞等污染物超标问题,二氧化硫、硼酸、山梨醇等食品添加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问题也较为突出。

  对于上述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均按照有关规定做了退运或销毁处理,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关详细信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欢迎大家查阅,并提出宝贵意见。

  (四)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十二五”期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过采取加严检验、限期整改、暂停进口、列入“黑名单”等多种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五年来,将204家违法违规的境内外食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检出禁用兽药莱克多巴胺的美国15家猪肉企业采取了暂停进口措施;对检出传染性鲑鱼贫血症(ISA)病毒的挪威三个地区的三文鱼部分产品采取暂停进口措施,有力地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

  (五)共治格局进一步形成。

  根据进口食品供应链国际性、责任主体复杂性以及跨境监管局限性等特点,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构建国际共治新格局。“十二五”期间,着力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主持APEC食品安全合作论坛,积极参与WTO、CAC、OIE、IPPC等国际组织活动,引领食品安全国际规则的话语权,推动食品安全多边合作,共同遵守好国际规则。着力加强政府之间的合作,“十二五”期间,质检总局与全球主要贸易伙伴共签署99项食品安全合作协议,截至目前,共与7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189项食品安全合作协议,妥善解决了一系列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着力加强政企之间的合作,大力指导进口商实施进口食品质量自主检查,大力推动进口商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审核,敦促境内进口商、境外生产商及出口商这些市场主体落实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五”时期,质检总局将继续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以及“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的要求,紧密围绕“实现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体目标,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改革当先,全面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继续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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